2004年4月21日星期三

关于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是我从去年年底开始一直热切关注的课题,而且现在的主要精力也都投入到网络游戏相关的部分里来了。一直想好好写一写关于这方面的话题,可是自从有了BLOG以来就似乎没时间动,今天看到了若禾转发新浪上的网游类节目被禁 广电总局下令严查,我跑过去看了看,顺道也看到了新浪转载光明日报上的另一则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不能只靠网络公司,觉得应该有一些东西可以写了。

首先是关于第一条新闻的网游类节目被禁。

中国政府一向是喜欢拿政府职能大锤到处砸的,现在终于砸向网络游戏这了。我不在国内,不知道现在国内的网络游戏类电视节目到底有多火,但是我觉得,广电部这次的这个严查真是就像小孩在看到大人舞刀弄枪的时候也跑来拿个小匕首一顿乱扎,不过我想,弄不好,就扎到邻居家的小朋友身上,等着别人的家长来告状吧!

今年的星火计划刚刚把网络游戏给纳入科研计划范围当中,说明国家已经足够重视网络游戏产业对经济、科技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其实我觉得,网络游戏的成功跟陈天桥的成功是没有太大的区别的,网络游戏并不是新生的事务,只是顺其天理在一个适当的时候发挥了他应该有的光芒,陈天桥亦如此。就像前两年热的是电子商务一样。

我想唯一的区别仅仅在于“游戏”这两个字上。中国的家长一向是对游戏深恶痛绝的:八十年代的哪个男生小的时候没因为小时候跑去游戏机房玩而挨过打挨过骂呢?归根结底,原因是因为孩子跑出去玩了!游戏从来就是学习的天敌?!呜呼哀哉。。。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我想学校的体育课还是都不要上了,体育,最早不就是从游戏中演变出来的么?跑跳打闹,哪个不是玩呢?!哪个不是游戏呢?!如果是这样的话,所有的家长都应该把孩子手里的篮球拿过来,恐吓他们说不许再说:“I LOVE THIS GAME!”为什么?因为那是GAME!

再说回广电,这次的禁令也挺有意思的:

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办好未成年人节目。

我不知道是不是所有的游戏节目都是未成年节目,只是我觉得真正促进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反而主要是成年人,这类游戏主要是做给成年人看的吧?(这个我真不知道,只是平空臆想,说错了只能说不知者无罪)如果说这样,就把所有的网络游戏节目给杀了,那就是典型的汪式作风了:“宁可错杀一百,不可漏杀一个!”

二、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律不得开设电脑网络游戏类栏目,不得播出电脑网络游戏节目。同时,要在相应的节目中宣传电脑网络游戏可能给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带来的负面影响,积极引导他们正确利用电脑网络的有益功能,正确对待电脑网络游戏。

国家科研机构那边热火朝天的搞着星火计划,要把网络游戏给越烘越热,你这边使劲给泼冷水,努力强调网络游戏的负面影响!中国的上千万网络游戏玩家中,有一半是未成年人,人家那边使劲煽风点火要促进网络游戏发展,让更多的人玩网络游戏(如果真是为了纯粹搞科研而把网络游戏加入到星火计划中那又另当别论,但愿网络游戏能早日帮助中科院把中国人给带到火星上!)你这边又使劲的想把网络游戏人数降低,看看到时候中国电信以及信息产业部没钱赚了他们找谁算帐吧!

三、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接到通知后,要对所属各级电台、电视台有关电脑网络游戏宣传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宣传管理,坚决防止任何有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节目播出。

其实,我想最具有中国特色的官僚主义做法就是在没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之后就过早的做出了结论:“坚决防止任何有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节目播出。 ”那么中国政府趁早应该把福利彩票给停了,或者,必须“坚决防止有赌博性质的,有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节目播出!”只是为何现在还有福利彩票呢?就是因为国家觉得有钱可赚呗。。。。等到网络游戏真正发展成为让国家大赞甜头的时候,广电部就又会发出通知:“大力发展有益国家经济建设的电视节目!

中国政府就是那么回事。

接下来说说这个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

我比较仔细的看了一遍新浪的这篇对话,觉得还是不错的。把现在虚拟财产以及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的问题都提了出来,可惜没有什么解决办法。请注意,我在这里使用的是网络游戏虚拟物品而没有使用“虚拟财产”这个字眼,因为毕竟虚拟财产这个词还太玄了点,就像文章里指出的一样,当成为“财产”时,涉及的问题就很多了,在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出台之前,我觉得还是叫做虚拟物品比较好。而且,我现在关心的,主要还是网络游戏的,虚拟物品。

现在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的几个主要问题是:

●用黑客技术取得的虚拟财产是不合法的

  ●虚拟财产具备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特征

  ●出台相关法律至少需要五年以上的时间

  ●用假信息注册为追讨虚拟财产带来困难

我比较同意刘路远的话:“我想虚拟财产应该定义为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所谓非物化,用一个简单的比喻就是,如果我们拿到一个文件,其价值不是这张纸,而是纸上面的内容。因此,虚拟财产不仅仅专属于网络游戏,而应该包括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等。这些东西一般都属于信息类产品。

现在谈财产还早点,我就谈物品。对于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我觉得目前位置最妥善的办法就是中介!首先,如对话中所说,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的交易平台只能在游戏内部进行交易,对于没有直接与金钱挂钩的事情,对玩家的吸引是不够大的。其次,如果网络网络游戏运营商与银行系统挂钩,那么依然会产生许多因欺诈而引起的纠纷,而且其实现难度也比较大。所以,我觉得最妥善的办法就是把所有的风险都移交的交易中介的身上来。

中介(Agency)一词在维基百科全书上的定义是(我只找到英文的,中文维基在我写这个的时候停止搜索服务了:():“Agency refers to a department of a local or national government responsible for the oversight and administration of a specific function, such as a customs agency or a space agency. ”翻译过来应该是:“中介作为当地或者国家政府的一个部门,起到对于其疏漏的地方或者一个特殊的功能进行控制。例如海关中介或地产中介”(我不知道space agency是否应该翻译为地产中介)。

有了中介,玩家可以将受欺诈的风险从自己的身上转移开来。所有的黑客、盗号的风险都直接面向到了中介。玩家只要选择自己可以信赖的中介与其交易即可。此外,通过中介,玩家可以扩大自己的交易面,把从本地交易扩展到全球范围内(这么说或许大了些,不过至少是全国范围内)。

有人可能提出异议,网络本来就是没有地域性的,为什么一定要有中介才能将交易范围扩大呢。问这些问题的人肯定没有真正玩过网络游戏或者没有真正交易过。异地交易嘛,最大的问题就是付款与发货的问题,在异地的双方如果不是很了解,谁敢轻易的将几千块钱随随便便的打到别人的帐户里。再其次,网络游戏本来就是要求的快!交易的时候等对方呼哧呼哧跑到银行把钱打你帐号里,你在去确认,然后再交易,黄花菜都凉了!

所以,只要有一个大家都承认的、可信度高的中介。交易的时候大家只要都把钱和物交给中介处理就好了,省心省事!

当然,我觉得这种中介只应该是一个阶段。当网络游戏运营商真正可以与银行系统紧密结合的时候,这种交易中介存在的价值估计会小很多。不过我想那个时候网络游戏的形式就又不一样了,又会产生很多新的商机。而这个时候,顶多不会超过5年!所以如果按照对话中所说国家出台一个成文的法规需要5年的话。。。太落伍了!

写了一大堆,不知道里面有价值的话有多少。不过我其实也是想王婆卖瓜,自卖自夸。5月底回国,希望可以寻求投资商来给我们的网站投资运营。此外,我也希望寻找一些对网络游戏了解比较深刻的人才来共同发展我们的这个网站,毕竟按照计划讲5年时间还是可以赚很多很多的钱的!靠,陈天桥不是3年赚了40多亿么!害得我老爹想买古董都不敢买了。。。抢不过人家:(

哈哈,最重要的忘记说了,我们的网站是:http://www.vtage.com 虚拟交易时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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